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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外情引发的犯罪9——遗弃罪

发布者:董海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558人看过

被告人辛某与被告人王仁坤系婚外情人关系,2018年初辛某发现自己怀孕,并无法确定孩子的父亲是谁,遂向自己的丈夫及王仁坤隐瞒了怀孕一事,独自回到黑龙江省加格达奇的老家欲做引产手术,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胎儿已足月无法引产,辛某遂产下一名男婴,生产期间其妹妹被告人辛某晶陪护照看。2018年4月初,被告人辛某与其妹妹辛某晶将产下的男婴带回大连,并串通一致对外宣称该男婴系辛某晶同学所生,无法抚养而由辛某带回抚养,被告人王仁坤亦不知情。到达大连后被告人辛某、辛某晶二人继续抚养了男婴十余天,其间王仁坤间或前去看望过该男婴,后因无力抚养,辛某、辛某晶遂与王仁坤商议将该男婴遗弃。2018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仁坤驾车拉载辛某、辛某晶及辛某晶的朋友董某带着被遗弃男婴来到旅顺盐场附近,后辛某晶及董某原地等候,王仁坤、辛某携带男婴转乘出租车来到大连市某区某村,在某村住户周某家后窗下将男婴遗弃后离开。周某发现男婴后报警,并将遗弃男婴送往大连市福利院。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遗弃男婴母亲系辛某、父亲系王仁坤。经讯问,被告人辛某、王仁坤均表示不愿意抚养被遗弃男婴。被告人辛某、王仁坤、辛某晶均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对其共同遗弃男婴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辛某对于年幼的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将所生男婴遗弃;被告人王仁坤在遗弃犯罪中积极出谋划策、寻找作案场所并亲手实施遗弃行为;被告人辛某晶为他人遗弃犯罪提供帮助,其三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辛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王仁坤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辛某晶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什么是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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