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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外情引发的犯罪8——重婚罪

发布者:董海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696人看过

案例1:

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自诉人张某某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王某某长期以来在婚姻忠诚义务上存在过错,其与被告人宋某某公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于2005年12月生育非婚生子王某。此后,两被告人及其子长期生活在一起。被告人王某某偶尔回家对自诉人也是冷漠无情或施以家庭暴力。自2009年7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一直起诉离婚,且态度异常坚决。自诉人由怀疑转为确信其有婚外情史,并着手调查,终于发现两名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被告人宋某某明知王某某是有妇之夫,却长期与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为其生下一子。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于1988年4月登记结婚。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育有一子王某。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在租借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年有余。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有配偶,被告人宋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自诉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犯重婚罪的控诉,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家庭情况,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案例2:

苏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陈某犯重婚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被告人胡某与墨某某在苏州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年初被告人胡某与被告人陈某相识,后发生婚外情致陈某怀孕,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被告人胡某婚姻存续期间而与之同居共同生活,同年5月2日,被告人胡某和被告人陈某在本市玉山路某饭店内宴请宾客举办婚礼,由于被害人墨某某的报警,被出警的公安人员制止。同月8日,陈某诞下二子。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应当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胡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因婚外恋致陈某怀孕,2020年3月份开始和陈某在苏州市某花园25幢101室共同生活并非出于临时姘居目的,其间,被告人胡某照顾怀孕的陈某行使丈夫的扶助义务,二被告人客观行为的外部表现,致他人也认知为夫妻关系。2020年5月2日,二被告人又以传统方式举办结婚仪式确立夫妻关系,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据此,为保护夫妻的婚姻制度,惩治犯罪,判决:被告人胡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陈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什么是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

犯罪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重婚罪案件既可以由公诉机关提起控诉(案例2),也可以由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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