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9日晚,被告人郑菊妹因丈夫章某与叶某有婚外情,便纠集郑某1、郑某2、郑某3、郑某4、徐某1、徐某2、周某、简某等八人(均另案处理)在福安市酒店楼下商议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由被告人郑菊妹带领众人一同前往被害人叶某位于福安市的住处。被告人郑菊妹经敲门、踢门未果,便与简某先后持铁锤砸门,章某被迫开门后,众人冲入室内。随后,被告人郑菊妹与徐某2、郑某2、郑某4在室内寻找叶某,郑某1、简某将章某控制住,周某在门口负责看守。被告人郑菊妹与徐某2、郑某2、郑某4找到叶某后,一同对叶某掌掴、踢打,并将叶某的衣服脱掉,被告人郑菊妹还用理发器剃掉叶某一撮头发。期间,徐某1、徐某2、周某均持手机对现场进行拍摄。案发后,被告人郑菊妹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叶某经济损失1020元,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菊妹结伙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菊妹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属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郑菊妹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