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女)与王某(男)于2009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女王某某。2013年,徐某发生交通事故,其多处损伤分别构成二级、四级、十级伤残。事故后,徐某父母与王某就徐某的治疗问题发生激烈矛盾,后徐某父母将徐某带回自己家中照料。2015年3月,徐某被评定为智力残疾壹级。2017年4月,徐某父亲徐某某向法院申请变更徐某的监护人,后法院确认徐某的监护人由王某变更为徐某某。2017年12月,徐某提起扶养费纠纷诉讼,要求王某每月支付扶养费5000元。后法院判决王某每月支付徐某扶养费400元。王某于2017年7月、2019年1月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徐某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2019年10月,王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徐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本院多次判决不准许离婚后,仍未能修复感情,结合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父母接回家中生活至今,双方互不往来等情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鉴于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事故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其依法有获得经济帮助的权利。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王某某由王某自行抚养、王某每月支付徐某500元。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负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女方的遭遇令人同情,今后的生活存在一定的困难,法院判决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帮助符合人情和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