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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忠诚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者:董海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68人看过

赵某、胡某系再婚,双方于××××年××月××日在某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在登记结婚前,胡某曾于2015年3月19日向赵某出具一份婚前协议,内容为:“我胡某:如果有一天不要赵某和背叛赵某,我所有财产都归她所有。我有一辆车和房子都归赵某所有。如果我胡某放上哪一条,我都净身出户”。赵某胡某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胡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准许赵某胡某离婚。现赵某以法院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胡某向其出具一份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案首先应当明确胡某向赵某出具的婚前协议的性质。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果胡某不要赵某和背叛赵某,则胡某的财产都归赵某所有。该协议应是双方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作的“忠诚协议”。该忠诚协议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自觉自愿履行,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法律不阻止夫妻之间在结婚前后签订此类协议,但是不应由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及婚后所取得财产的分配等进行约定,但是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系法定权,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本案中,赵某胡某之间所签订的忠诚协议的内容,应属道德情感领域的范畴,不宜由法律干预调整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该协议的履行应是胡某方本着诚信原则自愿自觉履行。赵某依照该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及车辆归赵某所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赵某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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