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下半年,易某某等人承建的某集团有限公司某项目4号楼、5号楼工程竣工,但该集团有限公司迟迟未给该工程决算。2012年4月,易某某等人找到负责工程决算工作的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总监陈某某,请求尽快给4号楼、5号楼工程决算,并承诺事情办成后给其感谢费。2012年5月初,陈某某便将易某某等人承建的某项目4号楼、5号楼工程决算办理完毕。2012年5月25日,易某某向陈某某的工行卡存入10万元,后陈某某将该款取出,用于支付自己的购房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公司工程总监期间,利用负责工程决算工作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