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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发布者:董海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741人看过

       李某某与范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先后于2005、2009年生育大女儿范某甲和小女儿范某乙。李某某于2018年6月20日起诉离婚,主张两个女儿由其直接抚养;范某则主张两个女儿由其抚养,或大女儿由李某某抚养,小女儿由其抚养。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大女儿年满十四周岁,小女儿年满十周岁,小女儿曾患癫痫、神经纤维瘤、蛛网膜囊肿、眼睛斜视等先天性疾病,长期由李某某照顾。一、二审诉讼期间,两名女儿均强烈要求一起随母亲生活。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大女儿由李某某直接抚养,小女儿由范某直接抚养。小女儿范某乙表示无法接受判决结果。李某某遂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改判由其直接抚养两名女儿,由范某支付相应抚养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解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基本价值取向。关于范某乙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第一,范某乙已经年满11周岁,具备一定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其要求随母亲、姐姐一起生活的意愿明确且坚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二,范某乙患有先天性疾病,从小由母亲李某某照顾较多,随李某某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第三,范某乙与范某甲姐妹手足情深,姐妹俩均表示不愿分离。综上,由母亲李某某直接抚养范某乙更有利于范某乙的身心健康成长。本案再审改判案涉两名婚生女儿范某甲、范某乙均由李某某直接抚养。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是婚姻离异案件的难点。离婚时子女是随父或随母,不能简单机械地一分为二,各养一孩,而应充分考虑子女情感及意愿,把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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