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男,与被害人陈某201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6月22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因夫妻两人感情不和,被害人陈某搬离并租住他处,两人正式分居。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邓某产生强行与被害陈某发生关系的念头,并在厂里拿了绳子作为作案工具。 2019年1月13日23时许,邓某用偷配的钥匙进入陈某租住的某公寓203房,意图与陈某发生性关系,但陈某不愿意并反抗,在反抗过程中用牙齿咬伤邓某右手手腕。邓某遂用事先准备好的白色尼龙绳将陈某双手绑在背后,为了防止陈某继续喊叫“救命”,邓某用毛巾及袜子塞住其嘴巴,后脱掉其裤子和内裤,强行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在此过程中造成陈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第二次发生性关系期间,邓某还用白色尼龙绳和皮带将陈某的双脚绑住。之后,邓某拿了陈某的手机和钥匙下楼买东西,并将房间门锁住。陈某跳到阳台呼喊救命后由群众报警并被公安民警解救。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与被害人陈某的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双方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同居的义务,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邓某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内,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采用绑、按、压等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之后又拍裸照威胁,已经不是基于爱情基础上的性要求,而是带有报复、发泄的动机,这种性行为脱离了婚姻的本来面目,具有了“强行”行为的客观特征,应当认定其是违背女方意愿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邓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已获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