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裴臻清 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3日 13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卢x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臻清,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泮x伟
原告卢x江与被告泮x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侯x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泮x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x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7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179,000元为基数,年利率10%,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偿付律师费8,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服装,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某原告货款19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约定分期还款。被告未能按约定付款,至今尚某179,000元。原告催讨未果,故涉讼。
被告泮x伟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希望能协商解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原告处批发服装,未能付清货款。被告曾某原告多次出具欠条。2018年1月1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主要内容:被告由于生意结束结余货款,于2014年欠货款190,000元未向原告支付,经协商,计划还款如下:从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每月还2,000元,逾期全年不超过3次;从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每月还3,000元,逾期全年不超过3次;从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每月还4,000元,逾期全年不超过3次;从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每月还5,000元,年末把剩余欠款全部还清,逾期全年不超过3次;若每年逾期超过3次,则按年化10%,从2018年1月开始计息;债权人因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债务人承担。
审理中经确认,被告尚某原告货款179,000元。
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8,000元。
以上事实,有欠条、银行转账凭证、律师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确认欠款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显已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付款并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偿付律师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泮x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x江货款179,000元并偿付逾期利息(以17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泮x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卢x江律师费损失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20元,由被告泮x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