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臻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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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原告服务合同纠纷,胜诉,成功追回服务费

发布者:裴臻清 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3日 13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臻清,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xx艺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x轩。

  原告上海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xx艺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11月24日、2023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臻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xx艺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作服务费158,660.13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158,660.13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直播营销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为“一念草木中”品牌货品在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营销推广独家服务。根据协议第二条第4款、第5款的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合作服务费159,000元,被告承诺于收到款项后2个自然月内,为原告带来不低于382,500元的实际销售额。若在前述期限内被告无法达到约定销售额的,被告将于期限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对未完成的销售额部分进行退款。退款公式如下:应退款项=合作服务费X【(承诺销售额-实际完成销售额)/承诺销售额】。2022年1月12日,原告按约向被告账户支付合作服务费159,000元。然而,被告在收到合作服务费后,为原告安排的直播推广非常有限且效果不佳,最终仅完成817.60元的销售额,与被告所承诺的382,500元承诺销售额相差甚远。合作期限届满后,原告即要求被告按照《服务协议》第二条第5款约定退款。对于原告所统计的销售额及计算的应退款项,被告均予以确认,但始终以各种理由推委,拖延付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杭州xx艺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上海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直播营销服务协议》、授权书、银行回单、淘宝订单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补入账证明、公证书等证据。鉴于被告杭州xx艺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进行审核。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具有高度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1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直播营销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一念草木中旗舰店、一念草木中”店铺中的“一念草木中”品牌货品在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营销推广独家服务,双方根据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合作费用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合作服务费及商品销售佣金,具体如下:1)合作服务费:159,000元,此费用已包含乙方提供的主播所需“坑位费”等费用,甲方无需额外支付其他费用(商品销售佣金除外)。……合作内容约定: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作服务费159,000元(已包含6%税金9,000元)后,乙方承诺,自收到合同款项日起2个自然月,给甲方带来甲方所指定销售的商品的实际销售额(不包含刷单、退换款额)不低于382,500元。即roi【2.55】。若在该期限内乙方无法达到约定销售额,乙方将在期限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对未完成的销售额部分进行退款。退款公式如下:应退款项=合作服务费X【(承诺销售额一实际完成销售额)/承诺销售额】。举例:乙方承诺38.25万销售额,实际完成30万,应退款:3.43万。若在该日期内乙方达到并超过约定销售额,甲方将在合作结束结算时,对超出的销售额部分,按照2.55的roi向乙方额外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被告支付合作服务费159,000元,被告进行直播营销推广。2022年4月22日,原、被告通过微信对销售额进行核对,双方确认2022年1月23日和4月1日共计发生销售额817.60元。2022年4月29日,被告确认已在走退款流程,并表示7个工作日安排打款,但至今未打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直播营销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约履行。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内未按约完成承诺销售额,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服务费,且在双方的沟通中,被告亦表示同意退还,现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向原告返还服务费,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上海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xx艺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费158,660.13元;

  二、被告杭州xx艺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158,660.13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裴臻清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现为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裴臻清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涉外诉讼、仲裁及非诉法律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77
  • 擅长领域:国际贸易、涉外法律、涉外仲裁、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