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学敏律师
申学敏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作者:申学敏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04次举报


20211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法定的遗嘱形式进行了一定修改,在保留了《继承法》原有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则中新的遗嘱形式,同时补充了录音录像遗嘱,并对每种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了不同的规定。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现对《民法典》新增的“打印遗嘱”这种新的遗嘱形式进行详细介绍。

 

一、打印遗嘱2021年法律规定中才开始出现,那么2021年之前以打印形式所立的遗嘱,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通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可知,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之前以打印方式所立的遗嘱,只要形式上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相关规定、且遗产尚未处理完毕即为有效。笔者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自2021年以来有关打印遗嘱的判例,全国法院判决确认打印遗嘱有效的几十份判例中,不乏有在2021年之前所立的遗嘱,由于形式符合《民法典》规定,且查明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因而被法院确认打印遗嘱有效的案例。

 

二、《民法典》对“打印遗嘱”具体有什么样的形式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通过该法律规定可知,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包括:

1)遗嘱人本人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

2)有两名以上见证人;

3)每名见证人均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

换句话说,一份形式合格的打印遗嘱,其每一页必须有包括立遗嘱人本人在内的3个以上签名以及3份以上的年月日标注。

在笔者查阅到的2021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有关打印遗嘱的近百份判例之中,有将近一半的败诉案件是由于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遗嘱。其中,有的打印遗嘱超过2页,但见证人或遗嘱人仅在最后一页签名;有的见证人人数少于两人;有的由继承人充当见证人;有的没有注明年月日……总之,上述列举的情形均会导致打印遗嘱直接被法院认定无效。

 

三、“打印遗嘱”须符合时空一致性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以打印方式设立遗嘱时,能够做到上述的三个法定形式要件其实并不难,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时,见证人的身份并不是简简单单地在打印文件上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即可。见证人要见证的是订立遗嘱的全过程,要求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在电脑上打字)、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保证遗嘱内容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谓的“时空一致性”,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指时间上的同步性,二是指空间即地点上的同一性。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打印遗嘱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即在书写遗嘱时其应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在打印遗嘱时其也应该在场,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打印遗嘱亦需要满足上述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津03民终7406号继承纠纷案件中,案涉的打印遗嘱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两位见证人出庭时陈述相互矛盾,没有达到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因而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四、符合法定形式的“打印遗嘱”,就一定有效吗?

除了对见证人要求符合“时空一致性”原则外,一旦继承人之间因遗嘱效力问题诉至法院,法官在审查遗嘱效力问题时,还需要从被继承人、继承人以及遗嘱内容等多个角度进行效力审查。此审查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在内的其他遗嘱形式。

(一)从被继承人角度审查遗嘱效力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被继承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即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辨别和判断能力。判断能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有关。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实践中,除前述情况外,受身体健康程度影响,病危时不具有辨别和判断能力的人所立遗嘱也不宜认定有效。其次,要看遗嘱是否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或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因此,为了防止订立的遗嘱效力被法院推翻,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设立遗嘱时除了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有条件的还应当对设立遗嘱的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存证,以弥补遗嘱形式上的小瑕疵、证明遗嘱人的辨认能力与真实意思表示。

(二)从继承人角度审查遗嘱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充,自202111日起,继承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继承权丧失,无权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若继承人有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

(三)从遗嘱内容角度审查遗嘱效力

1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此原则不用赘述,从法律性质上看,设立遗嘱也属于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任何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均归于无效,设立遗嘱这种单方法律行为也不例外。

2遗嘱内容处分的财产范围是否为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实践中常常遗产继承纠纷中常常会交织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例如,父母一方早年先行去世,父母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半的房屋份额即为去世一方的遗产,但子女考虑到在世老人的居住与赡养问题,往往在此时不主张分配遗产,而是由在世的老人继续居住不去处分、分割房屋,等到另一位老人去世时又发现老人在去世之前又针对整套房屋设立了遗嘱,此种情形下究竟是走法定继承还是尊重遗嘱,子女之间往往会因此爆发矛盾。实际上,老人所立的该遗嘱即相当于处分了部分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范围。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以及法院裁判规责,该遗嘱内容部分无效。

3遗嘱内容应当为遗嘱生效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如法定继承人中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的,也应当为其预留遗产份额。只有为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了遗产份额之后,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内容所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现任职于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代理各类民商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9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