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概念的定义,所谓“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通过一方出具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另一方支付借款而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
而在婚姻家庭领域,原本相互独立的两个自然人,在注册登记结婚之后,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名为“夫妻”的特殊社会单位,在身份上、财产上形成了一种较为紧密的关系。那么,如果夫妻之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能成立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吗?
对待这个问题,应当分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三种不同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具体采取哪种模式,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自由进行选择。但是,如果决定选择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或部分共同共有制的夫妻,必须采取书面方式进行约定,其中最常见的方式就是订立“婚前协议”。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即默认采取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回到夫妻之间借款打借条的问题,假如一对夫妻在婚前签订了《婚前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对婚内财产采取分别所有制,那么,一方在婚后以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出具借条,这种关系就与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无异,是完全有效的。如双方后续因借贷关系的履行发生争议诉诸法院,只要有婚前协议、借条以及借款支付凭证,借条持有人的权益完全能够得到保障。
然而,现实生活中的大部分夫妻,或碍于情面,或缺少法律意识,往往是没有签订婚前协议的。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共有是我国大多数夫妻财产的基本形态,夫妻之间的民间借贷能否成立结合款项来源和借款用途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通过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看出,采取共同共有财产制的夫妻之间发生借款,实际上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一方给另一方借款,如果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夫妻共同共同生活,那么借款关系是不能成立的。夫妻之间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般借款用途仅限于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
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裁判文书为例:甲乙二人系夫妻,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甲同时持有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其出具的一张2万元的借条要求乙偿还借款。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二人感情破裂,准予离婚,而对于2万元的借款,一审法院认为应当尊重夫妻二人的意思自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甲乙二人离婚的同时判决乙向甲偿还2万元借款。 乙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甲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处理权,借条实际系对夫妻共同财产2万元的处分,用于乙的个人用途,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乙偿还甲1万元。
因此,针对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最终走向并不相同。采取共同共有财产制的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借贷关系的处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出借方要求偿还的,借款方可以参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给予出借方借款数额一半的补偿。
同时应当注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2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时,是“可以”而非“应当”按照原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夫妻双方的生活收入状况也可能有所差别,在具体处理时应综合考虚个案的不同因素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