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学理论中,债务的担保形式分为两大类,即“人保”与“物保”,“人保”即为保证人为债务提供担保,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方式,而“物保”指的是担保物权,通常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方式。
在“人保”的两种担保形式中,一般保证人是在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一般保证人才承担偿还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有同等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有权向任意一方追讨债务。那么两者的具体的区别有哪些呢,笔者梳理了关于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具体区别与实践应用。
一、如何确定、区分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保证合同中出现“连带”字样,或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如有则为一般保证。 |
下面以一则案例来说清“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债权人乙担心甲无法按期还款,故要求甲至少提供3名担保人担保借款。甲找到朋友张三、亲戚李四、配偶王五为其提供担保,其中,(1)张三仅在借条空白处签名、未写其他内容;(2)李四在借条上书写“担保人:李四”字样;(3)王五直接在借条上写了一行字,内容为“如甲到期不还款,则由王五承担保证责任”。最终,甲到期未向乙还款,请问如债权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三名保证人可否列为被告?
答案:仅王五可列为被告。
原因:(1)张三无担保的意思表示,仅为见证人;(2)李四担保方式约定不明,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在债务人甲的借款合同纠纷经过依法审判、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乙方有权起诉担保人李四;(3)王五具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乙即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王五履行债务,因此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二、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在担保领域,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存在两个法律期间的限制,一个是保证期间,一个是诉讼时效,债权人在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必然会面临两种法定期间的交叉适用问题,超出任意一个法律期间,均会对债权人主张权利产生根本性影响,甚至导致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消失。
保证期间,指的是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保证期间在法律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保证期限的长短,但根据实践经验,一般合同约定保证最长不超过两年,如无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以提起民事诉讼方式,要求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法定期限,当事人即丧失胜诉权。一般的借款合同纠纷与担保纠纷 法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那么,债权人如何按期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呢?下面继续以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为区分,通过如文方式进行讲解。
【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则相对较为简单。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同样自主债务到期之日起算,具体保证期间长短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6个月为保证期间。债权人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只要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作出要求代为还款的意思表示,保证权利就不会消灭,并自此起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如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催过款,那么一旦 保证期间经过,保证权利即消失,此后债权人无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应地诉讼时效也无从起算。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到期之日起算,具体保证期间长短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6个月为保证期间。由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先行起诉债务人,债务人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确实无法偿还债务的,方可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故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只要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权利就不会消灭,而对一般保证人的三年诉讼时效,自 对主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终本之日起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