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雪晨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接纳在校生实习或勤工俭学,需要注意两点

发布者:徐雪晨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793人看过

一、问题

一位客户前来咨询,是否需要与本科在校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二、法律分析

1、在校生与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如果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或者顶岗实习,在校生未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习单位没有义务为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办理社会保险。如(2021)苏0581民初4226号、(2020)苏01民终1163号等案中法院均认可实习人员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同样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法律并不否认在校生就业的能力和资格。如果在校生与“实习单位已经形成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报酬、工作时间等工作条件已经与正式员工无异,则同样存在法院认定单位与该名在校生已经成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如2019佛山十大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之七、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的小林与某商贸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因此,是否需要与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保险,需要视双方之间实质性关系来确定。

2、关于实习人员和勤工俭学人员的用工风险

虽然实习人员和勤工俭学人员可能与实习单位并不建立劳动关系,但实习单位有保护、指导实习人员的责任。如果实习人员和勤工俭学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人身损害,实习单位有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风险,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总第230期)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实习单位被判决向实习生赔148387.50元。因此,应采取有效方法规避相关风险。

正式员工如果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部分赔付,用人单位承担另外一部分;但对于实习人员,如果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缴纳五险一金,全部人身损害赔偿均将由实习单位承担。此时,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利用商业保险等工具规避风险。

但需要注意,团体意外保险的保险利益属于实习人员、员工或其近亲属,伤者理赔后,单位还是需要另外赔付。如果以规避或减轻赔偿风险为目的,单位应当选择投保能够涵盖实习人员的雇主责任险。单位应在投保时需特别关注可投保雇员包括“实习生”,有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仅写明“雇员”,就会因为实习生等是否属于雇员发生争议。

三、应对建议

如果单位拟接纳在校生顶岗实习或勤工俭学,则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 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双方关系,且注意不能形成与正式员工无异的稳定管理被管理关系;

2. 办理能够涵盖实习人员的雇主责任险;并再次注意,不是团体意外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