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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票据后,又主张原因债权的若干司法观点

作者:徐雪晨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1次举报


近年,商票逾期几乎已成常态。地产企业相继发生商票逾期后,又传闻有64家城投商票逾期,逾期规模高达1407亿。

本文总结接收票据后,又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若干司法观点。

司法观点

1. 因被法院判决除权丧失票据权利,有权主张原因债权

案件来源: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

司法观点:博西华公司亦因该银行承兑汇票被法院判决除权而丧失票据权利,但其亦并不丧失基础民事权利,其有权依据与被告博西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博西公司付款行为无效,而要求博西公司重新履行付款义务。同理,博西华公司已向博西公司主张了基础民事权利,博西公司虽不得再依据该银行承兑汇票主张票据权利,但仍有权依其与原告达洋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而行使民事权利,而向达洋公司索要30万元。

2. 票据到期未能兑付,未约定票据出票后原因债权消灭的,可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要求支付工程款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申6965号

司法观点:2800万元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故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承兑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2800万元工程款的效力,安徽三建公司有权要求东至汉唐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该2800万元工程款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就消灭,故二审判决认定安徽三建只能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为适用法律错误。

3. 已经背书转让,视为已经行使票据权利,不能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案件来源: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民初6497号

司法观点:关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美瑞德公司取得该票据后、于票据到期日前即已背书转让给案外人,视为通过转让该票据的行为的方式有效行使了票据权利,已获得了案外人的对等给付并将该票据置于商业流通之中,应推定美瑞德公司已获得该票据金额范围内的经济利益,故盛基公司称其已履行完毕对应金额的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抗辩意见,于理有据,美瑞德公司再次以基础法律关系为由向盛基公司主张该票据项下工程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 即使票据未经兑付,背书人尚未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时,不能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案件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终506号

司法观点:力帆乘用车公司向森麒麟轮胎公司开具五张承兑人均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本案货款,金额合计255万元。森麒麟轮胎公司收到前述255万元的汇票后,均已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现森麒麟轮胎公司不是案涉255万元汇票的最后持票人,其票据权利已经处分。即使案涉汇票未经兑付,森麒麟轮胎公司面临持票人追索,鉴于森麒麟轮胎公司现并未实际承担责任,也并非案涉票据的最后债务人,在追索过程中也不必然成为承担责任的人。森麒麟轮胎公司是否会实际承担票据责任尚未最终确定,因此本院对其请求力帆乘用车公司支付与票据相关的255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森麒麟轮胎公司可以待票据追索事实确定后另行主张权利。因该255万元货款不应支持,故本院对其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也不予支持。

5. 因票据未能兑付,背书人对持票人支付票据款项后,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案件来源: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3民初13275号案

司法观点:协信公司辩称其已经以商业汇票的方式向费尔公司支付了质保金、费尔公司对所涉商业汇票进行了背书,其已经完成了付款义务,因该四张商业承兑汇票最后持票人在提示付款环节均遭协信公司拒付或拒绝签收,费尔公司向被背书人、持票人支付了票据款项,费尔公司对协信公司所享有的质保金债权并未得到清偿

 

 

 


徐雪晨律师有六年从业经验,善于处理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公司事务、企业合规、建设工程、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自执业以来,在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