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近期接到一起关于婚约财产的咨询。小王(化名)与小张(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展开交往,并在一年后订婚。之后双方因为林林总总的原因产生矛盾,最终没有登记结婚就分手。小张起诉小王,要求返还彩礼8万元、五金首饰,返还各类小物品的赠与和红包,并返还因为共同旅游支出的费用。
二、案件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前述规定,彩礼现金、钻戒、五金首饰都是习俗中常见的为结婚发生的赠与,被视为彩礼,因此确实需要返还。
但对于双方交往过程中的花销、小额的礼物往来、共同旅游发生的费用,一般被法院认为是出于情谊自愿赠与、自愿承担,不属于彩礼范围,不支持返还。
此外,如果双方虽然没有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法院会通常酌情减少返还的彩礼。
三、实际案例依据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465号案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17)苏0382民初4709号案
四、建议
如果遇到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应对:
(一)分辨诉讼请求中各项费用是否实际是彩礼;
(二)根据实际情况,主张减少返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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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晨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 1507783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