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思思律师
致力为每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18373450399
咨询时间:09:00-20:00 服务地区

房屋漏水,能否拒交物业费?

发布者:黄思思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2日 3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介:2020年7月3日,原告与衡阳市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某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均为4年。合同约定,原告为某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住宅A、B栋按1.35元/平方米/月收取物业费,住宅C、D栋按1.2元/平方米/月收取物业费,一次性预收一年物业服务费,A、B、C、D栋统一收费日期为每年8月31日止,另约定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原告有权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应按每月应交费用的千分之五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催缴违约金。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实际损失的30%。被告为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南路XXX号某某小区XXX栋XXX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37.2平方米。因被告未付物业费,2022年1月15日,原告在被告门口粘贴物业服务费催款通知书,通知书载明,被告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共计1976元物业费未支付。现被告尚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2963.6元(物业费自2020年9月1日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被告提出抗辩:1.在原告解决好被告房屋漏水问题及车辆乱停乱放致使被告车位无法正常使用问题后,便交纳物业费;2.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过高部分无效。

2、判决结果:被告罗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衡阳市全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2634.24元。

3、律师点评: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业主所支付的物业费是小区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的必要费用,业主若不按时支付物业费会损害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权益,也不利于物业公司的整体管理和服务,对于物业公司在合同履行中的一般瑕疵,但并非根本性违约,不属于业主拒付物业费的事由。但是物业公司也应遵循服务原则,尽可能化解矛盾,以维护物业与业主的和谐关系。

黄思思律师 已认证
  • 18373450399
  • 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平台积分

    405分 (优于67.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篇 (优于82.42%的律师)

版权所有:黄思思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871 昨日访问量:4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