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思思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9日 3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某装饰装修公司的股东因经营理念产生纠纷,本案被告谷某要求退伙,与现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平签订退伙协议,约定被告谷某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邓某平,邓某平依约按合同约定向被告谷某付清了股份转让款。本案争议款项发生在谷某退伙前,是公司应收的装修款项,因谷某是客户的对接人,其认为该款应当作为分红分配,私自扣下客户付的装修款25800元未转入公司账户,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起诉客户要求付尾款,而谷某隐瞒的行为导致公司败诉,现公司起诉要求谷某返还不当得利,并承担公司因此产生的诉讼费损失。
2、律师点评:根据股东合伙协议的约定,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公司与客户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所得利益理应属于公司,被告即便认为应当取得股东分红,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是否能分红暂未确定,也不符合债务互相抵消的条件,被告谷某的行为属于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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