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女员工)于2024年3月入职某公司。2024年9月,因个人身体原因拟进行试管婴儿治疗,提前向公司报备并请示病假流程。公司以“试管治疗期间不属于病假范围”为由拒绝。当事人无奈申请事假及调休假进行治疗。
2024年10月22日,医院通知当事人需进行取卵手术,并出具7天病假条。当事人再次请病假,公司仍无理拒绝,并将未到岗期间认定为旷工。2024年10月29日,公司直接向当事人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证据固定:梳理请假记录、微信沟通记录、医院病假条、诊断证明、解除通知书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论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8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论证试管婴儿治疗属于生育相关医疗行为,公司以“不属于病假”为由拒绝批准并认定为旷工,缺乏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策略制定:结合当事人身体情况,选择以调解为主、诉讼托底的策略,避免长期诉讼对当事人身心造成二次伤害。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
公司向当事人支付一次性补偿款项(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工资损失、医疗期补偿等);
【案件价值】
? 在现行法律未明确将“试管婴儿治疗”列入病假范畴的情况下,通过专业论证与有效谈判,实质维护了女性员工的生育医疗权益;
? 明确了:员工提供正规医疗证明、提前报备的情况下,企业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极高;
? 以调解方式快速结案,避免了诉讼延宕,最大限度减少对当事人身体和心理的负担;
? 为企业敲响警钟:请假制度应适应现实医疗需求,不得以制度空白为由不当限制员工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
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治疗,虽现行法律未明确列入“病假”定义,但其与生育、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用人单位以“不属于病假”为由拒绝批准并直接认定为旷工解除合同,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女性员工在面临类似情况时,应注意留存医疗证明、请假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薛清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