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清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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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违法解除 #女性生育权益 #试管婴儿 #病假认定

发布者:薛清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3日 161人看过 举报

2026-04-0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女员工)于2024年3月入职某公司。2024年9月,因个人身体原因拟进行试管婴儿治疗,提前向公司报备并请示病假流程。公司以“试管治疗期间不属于病假范围”为由拒绝。当事人无奈申请事假及调休假进行治疗。

2024年10月22日,医院通知当事人需进行取卵手术,并出具7天病假条。当事人再次请病假,公司仍无理拒绝,并将未到岗期间认定为旷工。2024年10月29日,公司直接向当事人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 证据固定:梳理请假记录、微信沟通记录、医院病假条、诊断证明、解除通知书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 法律论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8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论证试管婴儿治疗属于生育相关医疗行为,公司以“不属于病假”为由拒绝批准并认定为旷工,缺乏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 策略制定:结合当事人身体情况,选择以调解为主、诉讼托底的策略,避免长期诉讼对当事人身心造成二次伤害。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

  • 公司向当事人支付一次性补偿款项(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工资损失、医疗期补偿等);

【案件价值】

? 在现行法律未明确将“试管婴儿治疗”列入病假范畴的情况下,通过专业论证与有效谈判,实质维护了女性员工的生育医疗权益;
? 明确了:员工提供正规医疗证明、提前报备的情况下,企业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极高
? 以调解方式快速结案,避免了诉讼延宕,最大限度减少对当事人身体和心理的负担;
? 为企业敲响警钟:请假制度应适应现实医疗需求,不得以制度空白为由不当限制员工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

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治疗,虽现行法律未明确列入“病假”定义,但其与生育、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用人单位以“不属于病假”为由拒绝批准并直接认定为旷工解除合同,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女性员工在面临类似情况时,应注意留存医疗证明、请假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律师名:薛清蓉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201202511939627个人简介:在某法院系统深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上海明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27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上海明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1320120********27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