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清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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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怎么办?

发布者:薛清蓉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03日 477人看过 举报

2025-12-03

律师观点分析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在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且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名:薛清蓉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201202511939627个人简介:在某法院系统深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上海明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27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上海明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1320120********27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