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故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是担保人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薛清蓉律师
发布者:薛清蓉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8日 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故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是担保人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