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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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的承担

作者:彭婷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63次举报
2022-12-2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类型。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将一人公司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形下,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中,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请求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举证责任由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 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将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彭婷律师,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方向:涉外法律(国际贸易、涉外民商事诉讼、涉外婚姻家事等)、税务、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00
  • 擅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00 涉外法律、公司法、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