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法院民商事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符合条件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在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安排》从适用的裁判类型、管辖法院、申请材料、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方面为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判决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一、 澳门法院作出的哪些民商事判决可以在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依据《安排》第一条、第二、第三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可以申请认可和执行;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认可。《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安排》所称“判决”,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二、 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 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在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判决,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
(二) 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者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证明书;
(三) 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有权限机构出具的证明下列事项的相关文件:1.传唤属依法作出,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2.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依法得到代理,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3. 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判决已经送达当事人,并已生效;4. 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明书;5. 判决作出地法院发出的执行情况证明。
所附司法文书及其相关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其中法院判决书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由法院出具的中文译本。
四、 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
内地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1. 判决确认的事项属于内地法院专属管辖;2.在内地法院已存在相同诉讼,该诉讼先于待认可判决的诉讼提起,且内地法院具有管辖权;3.内地法院已认可或者执行内地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相同诉讼作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4.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败诉的当事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5.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审被裁定中止执行;6.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 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认可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对执行中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上级法院寻求救济。
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关键词:澳门法院判决、澳门判决执行
彭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