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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提供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获缓刑并处罚金

发布者:马菁|时间:2025年03月14日|7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被告人S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提起公诉。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律师提出减轻处罚请求。


20243月,S“办理贷款”为名,按上家指示从黑龙江大庆前往河北衡水,将其名下农村商业银行卡、身份证及手机交给上家用于电信诈骗资金转移。该银行卡异常入账103.5万元,其中经核实的诈骗金额为64.9万元,涉及8名被害人报案。S20245月被传唤到案,此前曾因同类行为被山东邹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罚款1000


辩护意见

1.S主观上对贷款真实性存在一定信任

2.其离异后独自抚养子女,生活困难

3.此前行政处罚应折抵刑期及罚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S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但因其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1.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扣抵行政罚款1000元,剩余9000元限期缴纳);

2.扣押的手机返还S


法律依据

《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67(自首从轻)、第72(缓刑条件)《行政处罚法》第35(行政处罚折抵刑期及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15(认罪认罚从宽)


案件启示

本案警示公众勿因牟利而出借、出售银行卡,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同时体现司法对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的从宽处理,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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