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被告人S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提起公诉。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律师提出减轻处罚请求。
2024年3月,S以“办理贷款”为名,按上家指示从黑龙江大庆前往河北衡水,将其名下农村商业银行卡、身份证及手机交给上家用于电信诈骗资金转移。该银行卡异常入账103.5万元,其中经核实的诈骗金额为64.9万元,涉及8名被害人报案。S于2024年5月被传唤到案,此前曾因同类行为被山东邹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罚款1000元。
辩护意见
1.S主观上对贷款真实性存在一定信任;
2.其离异后独自抚养子女,生活困难;
3.此前行政处罚应折抵刑期及罚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S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但因其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1.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扣抵行政罚款1000元,剩余9000元限期缴纳);
2.扣押的手机返还S。
法律依据
《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67条(自首从轻)、第72条(缓刑条件);《行政处罚法》第35条(行政处罚折抵刑期及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
案件启示
本案警示公众勿因牟利而出借、出售银行卡,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同时体现司法对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的从宽处理,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