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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案——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与过失相抵责任认定

发布者:马菁|时间:2025年03月14日|11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438日,原告T在被告某银行营业所办理业务时,因过道中放置的移动白板滑轮摔倒,导致胫骨、腓骨粉碎性骨折。原告主张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12,647元。被告辩称白板无安全隐患,原告自身未注意安全,应自行担责。

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因过道放置移动白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原告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划分。

法院认定:

1.被告责任:移动白板放置位置不合理,导致过道变窄且滑轮不易察觉,违反《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60%责任;

2.原告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未注意观察路况,存在疏忽,承担40%责任。

判决结果:

1.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60%,合计45,403.14;

2.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法律依据:

1173(过失相抵);《民法典》第1198(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条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经营场所管理者需合理排除潜在风险,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强调被侵权人未尽注意义务时,可减轻侵权方责任,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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