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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龙言律师,中共党员,法学、工学双学士学位,擅长公司法务、合同纠纷、人损赔偿等民商事纠纷及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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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千万工程款及停窝工损失胜诉案

发布者:舒城汪龙言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5日 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关键词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

挂靠;工期延误;停窝工损失;工程造价鉴定;代位权;审计;工程款

二、案情简介

发包人 A 将市政道路工程发包给承包人 B,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价款及付款节点。承包人 B 与甲、乙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将工程全部交由二人实际施工,自负盈亏,B 仅收取管理费。

甲、乙进场施工后,因发包人 A 未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导致工程多次停工、复工,工期延误,直至 2021 年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后,审计久拖不决,发包人 A 拖欠工程款未支付,承包人 B 怠于主张权利,甲、乙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

甲、乙以发包人 A 为被告、承包人 B 为第三人,请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停窝工损失、逾期利息,并承担鉴定费与诉讼费。

发包人 A 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工程未审计、损失主张不当、未创杯创奖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 B 认可甲、乙实际施工人身份。

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总造价及停窝工损失金额。

三、案件难点

1.主体关系复杂:甲、乙与承包人 B 之间为挂靠还是转包,直接影响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合同效力问题:案涉转包合同因无资质无效,如何在合同无效前提下支持工程价款与损失诉求。

3.工期延误责任划分:工期长达四年,需区分发包人拆迁原因与施工方原因,停窝工损失举证难度大。

4.工程款与损失无结算依据:双方未完成结算,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停窝工损失金额。

5.发包人抗辩体系完整:以主体不适格、未审计、未创杯创奖、人员不到位等多重理由拒绝付款。

6.损失扩大规则适用:需区分合理损失与扩大损失,对证据标准与证明要求较高。

四、舒城汪龙言律师办案思路

汪龙言律师团队接案后,针对建工案件“举证难、鉴定难、主体资格认定难”的特点,制定了六维攻坚方案:

1. 确立实际施工人核心身份:全面收集承包、施工、会议、付款、保证金缴纳等证据,证明甲、乙系实际施工人。构建从项目承包、资金投入到现场管理的完整证据链,确立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突破合同相对性:以会议纪要、工程款支付细则、直接沟通记录等,证明发包人 A 明知并认可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

3. 固定发包人违约事实:整理监理文件、函件、情况说明,证明停工 1272 天系征地拆迁延误导致,责任完全在发包人 A。

4. 启动司法鉴定确定金额:申请工程造价与停窝工损失鉴定,以法定鉴定结论作为工程款与损失的计算依据。

5. 逐项驳斥抗辩理由:针对主体不适格、未审计不付款、未创杯追责、损失扩大等抗辩,提交证据逐项否定。

6. 完整主张各项诉求:主张工程款、停窝工损失、分段逾期利息、鉴定费、诉讼费,最大化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五、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方全部观点:

1.认定原告甲、乙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事实,应直接承担付款及损失赔偿责任;

2.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9912787.29元,并按LPR分段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判令发包人支付停窝工损失2071116.04元;

4.鉴定费25万元,由原告承担2万元,发包人承担23万元;

5.案件受理费102835元,由原告承担6297元,发包人承担96538元。

六、舒城汪龙言律师专业体现

1. 精准把握实际施工人法律规则,熟练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为突破合同相对性奠定法律基础。

2. 证据组织体系完整,从承包、施工、管理、付款、误工、结算全链条构建闭环证据链。

3. 专业主导司法鉴定流程,对鉴定意见提出合理异议,推动法院采纳客观公正的损失金额。

4. 庭审抗辩精准高效,聚焦主体资格、责任划分、金额认定三大核心,逻辑清晰、依据充分。

5. 法律适用准确,熟练运用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折价补偿、发包人原因停窝工赔偿、减损规则等规定。

6.诉讼请求设计科学合理,利息分段计算、费用明确分担,判决内容清晰可执行。

七、舒城汪龙言律师点评

1.实际施工人权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不受合同相对性限制。

2.征地拆迁责任:市政工程中征地拆迁属于发包人义务,因此造成工期延误与停窝工损失,应由发包人全额承担。

3.审计抗辩无效:发包人不得以内部审计未完结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审计属于内部程序,不能对抗债权人。

4.停窝工损失认定:停窝工损失的认定以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为最权威依据,当事人应及时申请鉴定固定损失。

5.减损义务:实际施工人负有减损义务,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6.本案意义:通过主体资格认定、证据固定、司法鉴定、精准抗辩,实现实际施工人全面胜诉,对同类建设工程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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