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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龙言律师,中共党员,法学、工学双学士学位,擅长公司法务、合同纠纷、人损赔偿等民商事纠纷及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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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未达安全标准致合同解除-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全额退保证金并返还半数服务费

发布者:舒城汪龙言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5日 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关键词

空气能裂岩技术;技术服务合同;根本违约;合同解除;合同目的落空;履约保证金返还;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商事仲裁;深圳国际仲裁院;快速仲裁程序

二、案情简介

申请人甲公司(爆破工程企业)承接广州南沙某工程项目。因项目紧邻化工园区,严禁传统爆破,经专家推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乙公司签订《空气能裂岩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提供无冲击波、无飞散物、无火花、低噪音的新型空气能裂岩技术服务。

甲公司按约支付履约保证金及首期服务费。乙公司进场试爆两次,均出现大量飞散物、剧烈震动、巨响及明火火花,与宣传及向主管部门报备的安全标准严重不符,无法达到工地安全施工要求,被业主单位责令立即撤场,导致甲公司与业主的合作被迫中断,产生重大损失。

甲公司委托汪龙言律师向乙公司发律师函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款项。乙公司拒绝退还,辩称无法施工系甲未协调周边关系、被居民阻扰所致,与技术质量无关。甲公司遂委托汪龙言律师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三、案件难点

1、案件跨省、涉外仲裁程序严格

本案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仲裁规则、证据标准、庭审程序均与普通民事诉讼存在差异,对律师程序把控能力要求极高。

2、新型技术无量化标准

案涉 “空气能裂岩” 属于新型前沿技术,合同未写明详细技术参数,是否 “达标” 极易产生争议。

3、违约原因对抗激烈

被申请人将失败归咎于“居民阻挠、手续不全”,试图掩盖技术缺陷。

4、成本抵扣抗辩强硬

被申请人提交材料、人工、运输等票据,主张已产生成本55044.06 元,要求全额抵扣服务费,拒绝退还。

5、律师费认定存疑

被申请人质疑律师费过高、包含其他程序费用且无付款凭证,请求大幅核减。

6、举证责任分配对申请人不利

技术类违约案件,申请人需承担较高证明责任,证明“技术不达标”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具有天然难度。

四、汪龙言律师办案思路

汪龙言律师团队接案后,制定了精准的“技术+法律+程序”三位一体攻防策略:

1.锚定“安全施工”核心目的

紧扣化工园区特殊环境,论证合同核心目的在于“绝对安全”,

而非单纯的“裂岩效果”,任何火花或飞石均构成根本违约。

2、全方位固定技术违约证据

提取试爆现场视频、录音,直观展示火花、飞石;

调取公安机关《作业备案报告》及被申请人宣传册,锁定其承诺的安全标准;

获取被申请人员工承认设备故障(缺减压阀、漏气)的通话录音,直接击碎“居民阻挠”的谎言。

3.精准行使合同解除权

以根本违约为由发出律师函,明确合同解除日,为后续资金占用

利息计算奠定法律基础。

4.保证金与服务费区别主张

明确保证金属履约担保,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被申请人无权扣留;客观承认被申请人有进场事实,主张按过错比例分担,而非全额扣除。

5、全力主张维权成本

依据合同明确约定,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维权成本,并准备充分的发票及委托合同佐证。

6、精准适用仲裁规则

充分利用深圳国际仲裁院快速程序规则,高效推进证据交换与庭审,缩短维权周期。

五、仲裁庭裁决结果

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

1.被申请人乙公司返还申请人甲公司保证金;

2.被申请人乙公司返还申请人甲公司首期服务费;(以上两项合计返还:125000 元)

3.被申请人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4.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

5.本案仲裁费,由乙公司承担85%,该费用直接支付给甲公司;

六、汪龙言律师的专业体现

1、商事仲裁程序高度专业

熟练运用深圳国际仲裁院规则,独任仲裁员、快速程序、证据交换、庭审质证等流程处理规范、高效。

2、技术事实拆解专业清晰

将抽象的 “裂岩效果” 转化为可感知、可质证的视频、音频、书面记录等可视证据,让仲裁庭直观认定违约事实。

3、证据组织严密、说服力强

备案报告、宣传资料、现场视频、员工录音相互印证,彻底推翻对方“外部干扰”的抗辩。

4、法律逻辑完整闭环

构建 “技术不达标→根本违约→合同解除→返还保证金→赔偿利息→承担费用” 的完整逻辑链。

5、庭审抗辩精准有力

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成本票据、施工受阻、律师费过高问题逐一驳斥,观点清晰、依据充分。

6、裁决结果高度实现预期

保证金100% 支持返还

服务费50% 支持返还

利息自解除之日起算

律师费、仲裁费大部分支持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七、汪龙言律师点评

本案是新型技术服务合同因服务方技术不达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的典型商事仲裁案例,对工程、爆破、设备、技术服务类企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本案明确了三项重要裁判规则:

1、技术服务的宣传与备案内容可视为合同内容

企业对外宣传的技术指标、向主管部门报备的安全标准,即使未写入合同正文,也可作为认定是否违约的依据。

2、合同目的落空即根本违约

只要服务结果无法满足项目核心需求,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保证金。

3、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因技术不达标导致合同解除的,服务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已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可根据过错分担。

企业在签订技术服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类合同时,务必:

1.明确技术标准、验收条件、安全指标;

2.保存对方宣传资料、方案、承诺;

3.试机、试爆、试运行全程录音录像;

4.出现不达标立即发函固定证据;

5.及时解除合同并主张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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