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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胜诉案例

发布者:胡传文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30日 21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女,1958年2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股权转让款45,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四倍从2022年9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1日为1,295.75元,后期继续按照LPR四倍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1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6,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主动将违约金调整为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120,000元的20%即24,0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向被告主张律师费、利息。

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持有的泗洪县恒基地产有限公司15%股权以820,000元价格转让给被告,原告为被告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被告仅支付775,000元,余款45,000元至起诉时未付。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六条约定,被告已构成违约,需给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原告多次协商催要,但被告一直拒不给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刘XX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详见附录一),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持有的泗洪县恒基地产有限公司15%股权以82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协议签订当日被告付款200,000元,原告协助被告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之后,支付剩余价款620,000元;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违约金100,000元并承担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律师代理费)。2021年1月28日,原告依照约定为被告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被告仅按期支付了700,000元。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又支付了75,000元,余款45,000元被告至起诉时未付。

另查明,被告刘XX于2023年4月11日庭审后给付原告陈XX股权转让款3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在2021年1月28日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但被告至今仍有15,000元股权转让款未付,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15,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动协议约定的将违约金100,000元调整为24,000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X股权转让款15,000元、违约金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元,由被告刘XX负担762元,由原告陈XX负担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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