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邹鹏|时间:2024年11月18日|4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宜昌S公司,被告为王某。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货款支付问题。
·原告:宜昌S公司,一家位于宜昌市L的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蔡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代理律师:张邹鹏律师,获得特别授权,代表原告进行诉讼。
S公司在2022年4月26日至7月25日期间向王某供应碎石、石粉等原材料。王某在收到货物后,于2022年8月1日在两份材料对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了6月和7月的收货金额,分别为108097.93元和151971.89元,总计260069.82元。然而,王某未能按约定支付上述货款,导致S公司提起诉讼。
S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货款260069.82元,并以此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一年期)的1.5倍支付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而被告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支付货款260069.82元,并自2024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时,案件受理费2600.53元由王某负担。
证据充分:原告方提供了详细的出货单和材料对票结算单,这些书面证据直接证明了被告的收货和欠款事实。
法律依据明确:原告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代理律师的专业能力:张邹鹏律师的专业代理,为原告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诉讼策略。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方通过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款,成功赢得了诉讼。此案展示了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重要性,同时也凸显了专业法律服务在解决纠纷中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