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邹鹏|时间:2024年11月18日|3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买卖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告江西W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委托张邹鹏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之一,与被告宜昌市K区H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培训公司”)就货款支付问题进行了诉讼。
W公司与H培训公司签订了两份《订货合同》,合同总金额分别为180700元和101170元,涉及画架、条形桌、双层床、靠背椅等物品。W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但H培训公司仅支付了20000元货款,剩余261870元货款一直未支付,导致W公司提起诉讼。
W公司请求法院判令H培训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61870元,并承担违约金78561元(261870元×30%),同时要求H培训公司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法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W公司申请对H培训公司银行存款340431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案件审理过程中,张邹鹏律师和王兵律师代表原告方出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W公司与H培训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W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H培训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261870元。关于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自逾期之日即202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1.合同效力的确认:成功证明了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合法有效,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货款支付的证据: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W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而H培训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
3.违约金的合理计算:虽然原告方主张的违约金比例较高,但张邹鹏律师成功争取到法院按照法定标准重新计算违约金,保障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张邹鹏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一次成功实践,展现了其在合同法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诉讼技巧。通过充分的证据准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张邹鹏律师成功为原告方争取到了应得的货款和合理的违约金,体现了其作为代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胜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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