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杀”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应依法赔付!
最近处理了一起”开门杀“致人损害案件,司机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开车门未确保安全,造成第三人受损。司机与乘客的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的结果。对于受害人而言,司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司机与乘客同属机动车一方。司机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乘客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所以应该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在司机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开车门未确保安全,造成第三人受损的情况下,公安交管部门一般会认定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乘客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尤宏业律师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