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律师要给咱中老年朋友们提个醒,黄昏恋可得擦亮眼睛呐!近期我办了一起老年人恋爱纠纷,有个丧偶的大叔,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大婶,两人谈起了黄昏恋。这大婶给大叔提供了满满的情绪价值,大叔一下就陷进去了。谈了半年多,大叔那是真心实意,又是买首饰,又是转账,还买房买车,前前后后花了60 万呐!可这大婶呢,就是不跟大叔领证,大叔一催,她直接玩起了失踪。 后来我们通过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男方这些花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在结不了婚,女方就得返还。朋友们,咱老年人想找个伴儿没错,但别被花言巧语迷了眼,涉及钱财更要谨慎呐! 代理人认为,无论是恋爱还是婚姻关系,都需要双方当事人以感情为基础、共同付出,方可维系。而本案中被告对感情是漠视态度,一而再再而三的借婚姻向原告索取财物,但是被告从未回赠过原告任何物品,这种单方面的索取,实质上是想让另一方陷入对未来长久共同生活的错误认知,从而心甘情愿地为其出钱买单,这就是一种“婚骗行为”,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都不能掩盖其非法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判令被告返还从原告处取得的全部财物。 退一步讲,即便不能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也符合附条件赠与行为。恋爱期间大额转账性质应为附条件赠与,原告与被告在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进行了多笔大额转账,这些转账并非普通的赠与行为,而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从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判断,普通恋爱关系中的赠与通常是小额的、表达爱意的礼物或用于日常消费支出。而本案中的大额转账远远超出了普通恋爱赠与的范畴,明显是基于结婚目的而进行的财产给付。当一方为了缔结婚姻而给予另一方大额财物时,这种赠与行为应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既然原告的转账行为是附条件赠与,且双方现已分手,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应当返还这些大额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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