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12月29日,原告姚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通行时,与被告杨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某AXXXXX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姚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姚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案涉车辆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并在某保险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姚某受伤后诊断为腰椎骨折等多处损伤,住院14天并多次复查,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姚某委托尤宏业律师团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及责任承担比例。被告某保险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但主张不承担医保外用药、诉讼费及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尤宏业律师团队针对被告的抗辩,重点围绕原告因伤产生的实际医疗费支出、外购药的必要性、误工期与护理期的鉴定依据,以及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充分的举证与辩论。律师指出,原告主张的外购药有正规发票及处方佐证,各项诉求均符合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优先足额赔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予以采信。结合鉴定意见及相关法律标准,法院确认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9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的部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姚某支付赔偿款17.3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30%责任比例向原告姚某支付赔偿款1.2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尤宏业律师团队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制定诉讼策略,在原告负主要责任的不利局面下,紧扣保险公司理赔规则,最大化争取交强险全额赔付及商业险按比例赔付。其次,严密组织证据,针对外购药、误工及护理标准等易产生争议的项目,补充完善医疗票据与鉴定意见,有效反驳了保险公司拒赔医保外用药等抗辩。最后,庭审中专业应对,清晰厘清各项赔偿计算依据,最终促使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尤宏业律师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