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仲鹏|时间:2023年03月02日|8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2年1月17日和2月22日,被告人范某被湖北R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聘用,先后被任命为该公司承建上海Y半导体用高纯度石英制品加工项目和荆州市A中学搬迁 EPC 项目室外工程负责人。
2022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范某为争取项目建设资金,与朋友饮酒后共同前往沙市区便河东路Z商业广场“D”KTV唱歌。期间,被告人范某因寻找厕所未果,走到该广场3楼“C”培训中心门口,无故踢踹该培训中心大门。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劝阻无效后报警,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民警袁某接警后与辅警田某到达案发现场并口头传唤范某回所配合调查。范某拒不配合,被民警袁某、辅警田某强行带离现场在被带离过程中,范某持续抗拒并言语威胁民警。在被带上警车后,范某一直将右腿放在车门外,阻止车门关闭,并与民警袁某发生拉扯。范某先后掌掴、脚蹬袁某面部,后被辅警和群众联合制服。经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袁某右面部外伤、软组织挫伤。
同年3月 14日,被告人范某家属代范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获得谅解。
【辩护意见】
1.被告人范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2.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3.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人及家属保证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建议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醉酒后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并暴力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袭警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上述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范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