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仲鹏|时间:2023年02月10日|3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沙市区Y果业与被告R果品公司均在荆州市沙市区某水果市场从事水果批发等经营活动,被告郑某系被告R果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间,被告郑某向原告沙市区Y果业大量购买水果,原告沙市区Y果业按照被告郑某的指示交付了相应货物。经双方核对账目,被告郑某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欠条,其中载明:截至2021年12月17日,共欠邓某某171019元,还款期限2022年1月10日前还清,否则,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自愿承担邓某某因主张权益而发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尔后,被告郑某未如约还款,故而成讼。
另查明,被告郑某自2020年2月21日起通过微信与原告沙市区Y果业的共同经营者李某核对账目,被告郑某的微信头像为“R果业”。2021年2月4日,李某向郑某发送货单图片和账款“合计36583元”,被告郑某于2021年2月11日回复“已转”。经查,2021年2月11日,被告R果品公司通过其公账户向李某转款36583元。
还查明,原告经营者邓某某与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合同,约定前期收取7000元基本费用,后期按照案件执行到位金额10%支付风险代理费。邓某某于2022年3月3日实际支付17000元,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开具相应发票。
庭审中,原告方自认被告郑某偿还9000元,尚欠货款为162019元。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2019元,两被告对此范围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判令被告郑某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22年1月11日起,以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
三、判令被告郑某支付律师费用17000元;
四、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郑某作为被告R果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原告处大量批发购入水果,被告R果品公司在交易的过程中也支付了部分水果款,原告主张被告郑某购买水果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R果品公司与原告之间买卖合同予以认定。经双方核对账目,被告郑某以个人身份又出具欠条,故其应与被告R果品公司一并承担偿还欠付货款162019元的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郑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欠条中约定标准过高,原告方损失主要体现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本院酌定自欠条载明的逾期之日2022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至于律师代理费,可按照双方欠条之约定予以支持,但因风险代理费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本院仅对7000元部分予以支持。
被告郑某、R果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被告郑某、R果品公司应当给付原告货款162019元,被告郑某应支付相应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沙市区Y果业给付货款1620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201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荆州市R果品有限公司对货款162019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沙市区Y果业给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
案件受理费3880元(预交4060元,退还原告沙市区Y果业180元),减半收取1940元,财产保全费1375元,合计3315元,由被告郑某、荆州市R果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