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2年3月2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与被害人孟某因工作原因在微信群内发生口角纠纷,下班以后,孟某随身携带一把锤子前往贺某家中理论。同日19时许,孟某徒步到达荆州区T镇S村4组37号贺某家门前,并与贺某发生争吵,随后孟某用手抓住贺某衣服领口,贺某便顺势用刀将孟某颈部左右两侧刺伤。贺某发现孟某颈部流血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
2022年4月1日,经荆州M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一级,三处轻伤工级。
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并巳提存赔偿保证金八万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
贺某犯罪以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孟某并巳提存赔偿保
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