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靳团队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7日 13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某指控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中发表的涉案文章中包含A某的照片,其目的是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严重侵犯了A某依法享有的肖像权权益,遂诉至法院。
我们接受B公司委托后,对整个案件进行了讨论分析,发现涉案文章并非B公司上传,B公司只是网络服务提供方,而非照片上传方。从此角度入手,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应诉方案,并协调B公司积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最终,法院认定B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方,且已妥善履行了全部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直接将B公司定位为网络服务提供方,对B公司应对同类型案件十分有利。且其他权利方在起诉B公司前也需要评估败诉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B公司的涉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