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公司与B某于2015年11月13日签订劳动合同书,B某入职担任A公司高级工程师一职。同日B某签署员工保密和竞业禁止承诺书,承诺书明确约定,B某不得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4个月内为任何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工作或受雇于与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为此A公司需要每月按照B某离职当年基本工资的5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20年5月20日B某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后双方于2020年5月30日正式完成离职手续,A公司开始严格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向B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B某离职后不久,即有人向A公司举报B某已入职与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C公司。
本律师团队接受A公司委托后即展开调查,发现B某确已入职A公司。本律师团队及时对调查情况进行取证,固定了B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事实,随后向某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本律师团队结合证据成功说服仲裁员认定B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为A公司争取了高额的违约金。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违约金的多少,还对A公司意图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产生威慑,维持了A公司在特定领域的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