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D公司经营照明灯具的制造与销售,其法定代表人为D某。2014年D公司员工将D某设计的某灯泡设计图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给模具厂,委托模具厂为某灯泡的塑料外壳开制模具。另外,D公司还委托另一公司印制产品图册。D公司就该设计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授权公告文件记载发明人D某、专利权人D公司。H某亦从事照明灯具的制造与销售。D公司与H某经营的Z公司之间有合作代工关系,D公司向Z公司多次采购某灯泡,D某通过微信将某灯泡照片及设计图发给H某。后L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该灯泡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授权公告文件记载设计人L某,专利权人L某。
本团队接受D公司及D某委托后,克服种种困难查明了L某系H某的岳母,并通过指导客户收集、整理证据等还原了上述案件事实,最终帮助客户取回专利权,使该专利权物归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