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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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玲律师代理赵某法定继承纠纷案获部分支持

发布者:杨玲|时间:2026年10月27日|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赵某与被继承人赵某丙系父子关系,邓某系赵某丙配偶,赵某乙系赵某丙与邓某之女。赵某丙于2023年3月病逝,生前未立遗嘱。2019年10月赵某丙脑梗昏迷,后被某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赵某乙为监护人。此后,邓某与赵某乙出售了家庭名下房产及车辆。赵某丙去世后,各方因遗产范围及分配未达成一致。赵某诉至某法院,请求平分商铺、102万余元存款及10万余元抚恤金等。邓某与赵某乙辩称,售房卖车款已用于赵某丙医疗费、护工费、偿还家庭债务及日常开支;为赵某乙购房系家庭长期决策;且二被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被告掌控资产;被告提交了医疗费票据、借款凭证等证明支出及债务。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在赵某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期间,房产及车辆出售后的资金用途是否考虑了被监护人利益,遗产应如何计算;二是遗产及抚恤金等财产应如何分割。原告主张被告私自售卖房产并转移财产,在赵某丙无民事行为能力期间处分财产无效;被告则主张所有重大财产处分均出于维持家庭生存、救治被继承人的必要,且为赵某乙购房早在赵某丙生病前就已决策,符合家庭共同意愿。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资金用途,邓某归还的贷款、支付的中介费、安置房装修费等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予以认定;但邓某向赵某丙股票账户转账补仓及向赵某乙转账111万余元用于购房等行为,不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不予认定。关于债务,被告主张的向亲属还款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最终法院核算被继承人货币遗产总计为85万余元,另有一套商铺。在分割比例上,法院综合考虑邓某已退休且照料被继承人较多,酌定邓某分得40%即34万余元,赵某与赵某乙各分得30%即25万余元。商铺归赵某乙所有,赵某乙补偿赵某2.8万余元。抚恤金由三人均分各得三千余元。

 

【律师价值】

杨玲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能力。面对被告提出的巨额医疗及债务支出,杨律师通过细致梳理银行流水,精准识别出被告将售房款用于高风险股票补仓及为成年子女购房等不合理支出,成功打破被告“全部用于家庭开支”的抗辩。同时,针对被告主张的亲属借款,杨律师敏锐指出其缺乏借贷合意及资金流向矛盾,促使法院不予采信。庭审中,杨律师紧扣“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有力论证了监护人越权处分财产的无效性,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赵某的合法继承权益,体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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