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宁某与被告黄某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宁某欲置换车辆,因黄某名下有某市车牌指标,双方约定由黄某代持。2022年1月,宁某委托黄某出售其名下原车辆(某AXXXXX)得款17万余元,并转账3.1万余元,共同支付新车(某AXXXXX)首付39.9万余元。新车登记在黄某名下并办理抵押贷款。此后,宁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黄某转账支付按揭款,并于2024年10月提前还清剩余贷款13万余元。车辆购入后的保养、保险均由宁某负责,相关票据及车辆钥匙、解押手续等均由宁某持有并实际占有使用车辆。2023年5月双方分手后,黄某失联且拒绝配合办理车辆过户及解押手续。宁某遂委托杨玲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车辆所有权并要求黄某配合过户。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辆虽登记在被告黄某名下,但实际出资人及占有使用人均为原告宁某,在机动车辆实际出资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归属,以及被告是否负有协助过户的义务。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并非车辆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案涉车辆首付款、按揭款及提前还贷均由宁某支出,车辆保养、保险由宁某办理,重要文件及车辆均由宁某持有和占有使用,足以证明宁某为实际出资购买人及实际权利人。宁某借用黄某车牌指标虽违反当地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但不导致其丧失车辆所有权。现车辆已符合解除抵押及过户条件,黄某应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某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归原告宁某所有;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完成车辆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七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杨玲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专业判断能力。面对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不利局面,杨律师精准把握“动产物权以交付为要件”的法律核心,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了购车出资流水、还贷记录、保险保养凭证、微信沟通记录等11组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当事人系实际出资人及占有使用人。同时,杨律师巧妙利用被告家属的沟通记录补强事实,并在庭审中清晰阐述借名买车不改变物权归属的法理,最终促成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全部诉请,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