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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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遗产纠纷案法院采纳遗嘱部分有效代理意见

发布者:郑璇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2日 338人看过 举报

2026-03-0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继承人江某荣、苏某珍系夫妻,育有三原告、三被告共六名子女;案涉广州市海珠区某房屋登记在苏某珍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苏某珍1997年离世、江某荣2009年离世。三原告持1995年江某荣书写并与苏某珍加盖私章的《遗嘱书》起诉,请求确认遗嘱有效、由三原告各占1/3继承案涉房产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三被告抗辩遗嘱无效、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且遗嘱损害女儿合法权益。案件中被告申请文书鉴定,鉴定确认案涉遗嘱由江某荣书写、落款日期为其亲笔,整份文件为同一时间段一次性连续书写形成。

二、裁判结果

1、案涉房产为江某荣与苏某珍的夫妻共同财产,无有效证据证明苏某珍生前立有遗嘱,其1/2产权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由江某荣及六名子女各继承1/14;

2、江某荣所立《遗嘱书》为有效自书遗嘱,其名下案涉房产4/7产权份额由三原告均等继承,各得4/21;

3、最终三原告各占案涉房产11/42产权份额,三被告各占3/42产权份额,各方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相互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费用按各方产权份额比例负担;

4、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按原被告产权份额比例分担,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认可

1、认可原告律师关于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认定遗产未分割不存在侵权情形,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

2、认可原告律师关于江某荣所立遗嘱合法有效的意见,认定案涉《遗嘱书》系江某荣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名下财产部分按遗嘱由三原告均等继承;

3、认可原告律师关于三原告应各继承江某荣遗产1/3的意见,法院据此判决三原告各取得江某荣名下案涉房产4/7产权份额的1/3。

四、继承纠纷案件代理建议

1、留存完整证据,确保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瑕疵导致无效;

2、及时主张权利,遗产未分割虽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需尽早采取法律行动;

3、专业应对鉴定、抗辩等程序,精准反驳对方不合理主张;

4、由律师精准析产、核算继承份额,最大化维护合法权益;

5、判决生效后,律师协助办理过户或申请强制执行,保障权益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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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委会副主任、广州市天河区公益普法宣讲团讲师、广东省妇女维权站值班律师、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司法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股权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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