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而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可能会如何判决?
答:《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重大疾病发病时间应早于办理结婚登记时;一方履行了婚前告知义务,则撤销权消灭,但若患病一方虽告知患病事实,却隐瞒或未如实告知所患疾病发展程度,仍应视为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撤销权行使,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