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遗赠才是“合格”的?
一份“合格”的遗赠必须满足有效遗嘱应当具备的实质和形式两方面的要件。
1. 实质要件包括:(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他人财产、依法不能继承的财产或者依财产性质不能继承的财产,遗嘱无效。(4)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留份。
2. 形式要件是指遗嘱应当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至1139条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的形式所作的具体规定。如果遗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那么该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
3. 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该行为自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时间(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
第1133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1134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5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6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7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1138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1139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1124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