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何某于2000年结婚,2002年生育长女林某萍,2004年生育长子林某哲。2014年双方因矛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林某与何某为表亲关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有存款55万元,林某处30万左右,何某处25万左右。一辆别克轿车一直由林某使用,位于某市花园小区的98平米的房屋由何某和两个孩子居住。
林某与何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1,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2,长女林某萍由何某抚养,长子林某哲由林某抚养;
3,双方共有存款一人一半,房屋由何某继续居住使用,别克轿车归林某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