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1年10月14日中午1点多,原告全某、被告李某及另外三名同学自行组织在湘南中学校内打羽毛球。在全某、李某搭档与另两名同学进行羽毛球双打娱乐时,在接打对手发球时,全某1没有接到,李某上前去接时不慎用球拍打到全某,造成全某两颗上门牙折断。
法院裁判:
本案李某在接球挥拍时将全某的两颗门牙打折,从伤害后果及其力量分析,李某存在重大过失,鉴于本次羽毛球活动系双方自愿参加的,依照自甘风险原则,酌情由李某赔偿全某130%的损失共计3840元为宜。其余损失由全某自己承担。因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其民事责任依法由监护人承担。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故李某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李某、周某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律师观点:
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但是自甘风险制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无过失或是一般过失。如果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适用自甘风险制度,那么行为人将会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