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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思考

发布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1967人看过

“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注意,受害人的近亲属也有权委托律师为受害人的刑事诉讼代理人。 

    公诉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以国家公诉机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公诉,是考虑到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严肃性及专业性很强,被害人往往没有能力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且有的案件中被害人都已经死亡,因此由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能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但法律并没有剥夺也不可能剥夺被害人的控诉职能。在现今禁止私力救济的社会中,被害人向有关部门控诉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权利,是永远不会也不能被剥夺的。得到被害人授权的代理律师,当然也享有“应当与公诉人相互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的权利。

    1、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发问权:《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2、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权:《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3、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的阅卷权:《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5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59至第61条的规定。

4、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其他权利:《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2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刑事诉讼法》虽然已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提高了很多,但这仍停留在纸上。在司法实务中,还应当建立健全下列配套制度和措施,使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得到实际意义上的提高。

1、诉讼代理人的职责不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4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该规定过于笼统,给具体代理操作中带来许多问题。法官往往仍认为诉讼代理人只能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代理意见,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不能发表看法或者即使发表了意见也不必然给予考虑。

2、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与辨护人在权限上不对等、不均衡。《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人的权利规定得系统、具体且贯穿于不同诉讼阶段,虽然不完善,但相对便于操作。相比而言,关于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仅见于《刑事诉讼法》第46条,此条规定也仅仅是列举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没有述及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3、没有赋予诉讼代理律师独立的调查取证权

《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公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代理律师不能单独、直接收集、调取证据。这种规定与被害人地位及律师代理人的作用是不相称的。理由是:其一,《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一规定应适用律师为被害人代理人的情况。其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以独立指控权、起诉权,同时又规定其行使权利时必须负有举证责任;而代理律师又不能单独取证,这怎能保障代理律师代理被害人依法独立行使指控权和履行举证责任呢?

4、未规定当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观点和意见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左时如何处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公诉案件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既可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也可在庭审中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并为此请求而展开充分活动。因而庭审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提出指控意见,这是最基本要求。但在司法实务中,当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指控意见与公诉机关相冲突时,由于《刑事诉讼法》未规定解决办法,法院往往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

其他方面还有如: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庭审参与权规定得不够明确、知情权规定得不够全面、具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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