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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婚协议书,是否必须按协议履行

发布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771人看过


对每一对离婚的夫妻而言,诉讼离婚都像是一场耗费心神的“战争”。为了避免“战争”,不少夫妻在有了离婚的念头后,首先时坐下来协商。顺利的话,签署一个离婚协议书,双方就可以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了。

一、离婚协议书上必须载明的条款。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协议书何时生效。

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协议性质。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前提,且其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

也就是说,从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离婚,领取到离婚证后开始生效。

 

三、签署了离婚协议,后悔了怎么办?

  1.如果尚未登记离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6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

也就是说,如果在尚未登记离婚前,后悔签署了离婚协议,可以认定该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夫妻双方都可以不予履行,因此而导致无法协议离婚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而法官也不会据此离婚协议来对双方的财产以及子女抚养作出判决。

 

 2.如果已经登记离婚,领取了离婚证。

此时,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夫妻双方都有根据离婚协议书履行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中,一方后悔签署了协议,也没有任何途径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69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可见,即使已经登记了离婚,如果一方后悔,还是存在着撤销离婚协议书,不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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