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9年5月6日,原告王某为装修新房,在被告某公司处订购红木家具。被告将红橡原木样品交予原告确认后,原告向被告经营者黄某某支付定金2000元。家具款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家具价款合计约为3.1万元。2019年10月开始,被告安排人员陆续将做好的家具上门进行安装,11月全部安装完成。因两张房门不能完全闭合,被告将房门卸下返厂维修。2019年12月,被告再次安排人员安装房门,结果房门仍不能完全闭合,双方约定年后再返厂整改。2020年1月20日,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向黄某某丈夫陈某某支付货款1万元,双方约定尾款待问题解决后支付。2020年5月,被告安排人员准备拆门返厂,因原告发现其他家具已存在开裂、变形等问题,怀疑家具材质有问题,便不准拆卸房门。随后,原告将家具油漆刨去,发现家具材料不是红橡原木,均是采用的指接木。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无结果。遂起诉至某法院。
法院认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应履行真实信息告知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采用红橡原木制作家具,并指定必须为非指接木。因红橡原木的材料品质优于指接木,价格也明显高于指接木,而被告隐瞒家具材料真实情况,向原告供应指接木家具,属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时以次充好,已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判决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货款2.1万元;原告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返还所购家具;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6.3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