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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只有复印件能否打赢诉讼

发布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414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诉称,被告王某于年承包某建设工程项目期间从原告除购买了建筑材料,后经他人分两次代付30万元材料款后,经结算尚欠原告货款2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偿还。被告王某某辩称,只要原告手续齐全,听从法院判决。庭审中,原告只提供了欠条的复印件,销售清单复印件,而被告只认可原件,原告杨某称,被告王某某答应自己,把原件交给公司,他就给自己钱,因为相信王某的说法才把原件交给了公司。庭审中,原告又向法院提交了一段电话录音,录音中,原、被告就案件事实存在清楚的阐释。被告认可收到了原告持有的销售清单和欠条原件,但未向原告支付货款。

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有效合同。被告王某尚欠原告杨某材料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上述材料款。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分析:首先,杨某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本案中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的销售清单复印件、欠条复印件、电话录音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进行质证,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再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录音的内容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的,销售清单复印件,欠条复印件都属于书证,书证应该提交原件,但是因为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后又提供的电话录音能够证明原件被对方控制,结合案件事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王某欠杨某材料款的事实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应当认定事实。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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